勞基法修法將於2018年3月1日正式上路,更動範圍請見以下:
●取消休息日工資工時「做1給4」規定:原規定休息日若勞工出勤,未滿4小時一律以4小時計算加班費及工時,這次修法後取消,改為依實際工時計算。
●每月加班工時上限提高:每月加班工時由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、3個月加班工時上限合計不得超過138小時,僱主旺季、急單時更有彈性可使用,但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
●加班費換補休入法:明訂勞資雙方同意後,加班費可換補休,且應依勞工加班時數計算換補休時數(1:1)。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,若勞工屆期未休完時,僱主應依法定標準換回加班費。
●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: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,但可使用的行業需經勞動部公告,且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
●7休1例假可挪移: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勞工每周1天的例假可在7天周期內挪移,形同最長可連上班12天,但可使用的行業需經勞動部公告,且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
(圖源:焦點事件)
並非所有行業都適用七休一挪移的範圍,並須透過勞動部公告指定行業才得適用。
●特休假使用期限可遞延1年:勞資雙方同意後,特休假使用期限可遞延一年,不用當年度立即折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