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來源:http://www.mol.gov.tw/announcement/2099/32009/
為配合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之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2條規定,刪除外籍勞工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,保障外籍勞工返鄉休假的權益,勞動部於今(18)日發布「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」,明定外籍勞工請假的方式、日數、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。
依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2條規定,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,雇主應予同意。為保障外籍勞工返國休假的權益,外籍勞工在聘僱許可期間內,要如何請假返國、請假的假別、雇主可否與外籍勞工協商請假日期等,均已明定於「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」。外籍勞工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或勞動契約取得特別休假後,即可利用該特別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,雇主原則應予同意。但雇主在外籍勞工排定返國時間的同時,若遇有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迫切需要時,雇主可與外籍勞工協商調整返國期日。不過,協商調整不成立時,雇主仍應依外籍勞工原來排定的日期,同意外籍勞工返國,否則將違反《就業服務法》。此外,外籍勞工請求以特別休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、喪假、事假等返鄉探親時,則回歸《勞動基準法》、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,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。
勞動部提醒雇主,雇主違反請假返國規定,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