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外籍勞工三年期滿是否可以免出國留台續聘?於何時開始實施?
外籍勞工於105年11月5日開始可以免出國留台續聘。雇主只要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請,並辦理續聘,勞工即可繼續留台工作。
2. 哪一些行業別的外籍勞工可以留台續聘?
依照目前規定核可的行業(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看護工、幫傭、漁工)之外籍勞工都可以留台續聘。雇主只要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請,並辦理續聘,勞工即可繼續留台工作。
3. 我是工廠雇主,但我想續聘的外勞是看護工,可以辦理續聘嗎?
可以,工廠雇主可以接續聘雇其他行業別的外籍勞工。其他行業別的雇主同樣可以續聘與原有行業別不同的外籍勞工,例如漁業雇主也可續聘廠工。
4. 如果我要續聘原外籍勞工,要怎麼辦?
雇主於勞工期滿前四個月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函,並在勞工期滿前二到四個月,檢附(1)外籍勞工聘僱期滿續聘申請書(2)勞雇雙方合意期滿續聘之證明文件,向勞動部提出續聘申請。申請核可後,勞動部會核發新的三年聘僱許可,新舊聘僱可無縫銜接。
5. 如果我的外籍勞工被別的雇主續聘,我可以再聘用新的外籍勞工嗎?
可以,只要你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,就可以再聘用新的外籍勞工。
6. 如果我要續聘別的工廠的外籍勞工,要怎麼辦?
和該外籍勞工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,並在簽署後3日內,檢附以下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,以取得「受理雇主接續聘雇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」:
- 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
-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
- 外國人名冊
-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
-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
7. 並且在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後15天內,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:
- 申請書
-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、工廠登記證明文件、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
- 受理雇主接續聘雇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
- 招募許可函正本。但招募許可函未具引進效力者,應一併檢附入國引進許可函及名冊正本。
- 審查費收據正本
8. 如果我不想跟原有的外籍勞工續聘,我應該要辦理什麼手續?
於勞工期滿前二到四個月確認雙方皆無續聘意願,檢附(1)外籍勞工聘僱期滿續聘申請書(2)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之證明文件,向勞動部提出申請。申請核可後至勞工期滿前十四天,需辦理轉換作業,讓外籍勞工轉換至其他工作。若外籍勞工無意願繼續留台或轉換至新雇主,擇依規定辦理出國手續。
9. 如果我要承接期滿續聘的勞工,交給仲介處理,我要支付多少錢?
依照目前規定,仲介可向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,兩者合計不可超過勞工第一個月薪資。(家務工及幫傭一個月薪資為17000元,製造業、營造業、漁工一個月薪資為20008元,隨基本薪資調整)
10. 原外籍勞工續約或承接新的期滿轉換之外籍勞工,勞工的請假返國規範為何?
依規定,勞工如有返鄉需求,雇主應予以返鄉休假,但返鄉日期、天數得由勞雇雙方合意決定。詳細規定尚待勞動部細則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