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多人在面對移工公投議題時,都會忍不住發問:非公民投票的概念是台灣移工聯盟獨創的嗎?
並不是,其實在全球各地有許多以非公民的型式發展出投票樣態,可能是一個城市、一個區域,甚至是整個國家都有,這些地方讓非公民也能政治參與,保障了在這個地方上生活的所有人的最大權益。
【開放非公民投票的5種類型】
美國政治學者David C. Earnest曾研究許多開放非公民投票權的國家,發現各國對於開放非公民投票權的內容有著大量的差異,因而他根據「權利的範圍」、「權利的規模」、「賦予非公民選舉權的政府單位」三個變項,發展出開放非公民投票權的國家五種類型:
類型0:不開放任何非公民投票的國家
類型I:地方開放地方投票但中央不開放(局部地方投票權)
類型II:僅開放地方投票,限國籍(有差別地方投票權)
類型III:開放地方和全國投票,限國籍(有差別全國投票權)
類型IV:僅開放地方投票,不限國籍(無差別地方投票權)
類型V:開放地方和全國投票,不限國籍(無差別全國投票權
【影響各國開放非公民投票權的3個變項】
1.權利的範圍(scope):非公民中的哪些人有資格投票?投票資格往往取決於各國要求的「居留年數」與「國籍限制」,兩者皆會影響各國開放非公民投票權的程度。有些國家要求的居留年數長,有些要求的居留年限短(例如同樣開放非公民在全國性選舉中投票,紐西蘭要求居留1年、烏拉圭要求居留15年始能投票);有些國家要求特定國籍才能投票,有些則不限非公民的國籍(例如同樣開放非公民在全國性選舉中投票,智利不限制非公民的國籍,巴西則限制只有葡萄牙的公民可以投票)。
2.權利的規模(scale):非公民可參與哪一類型的選舉?開放非公民投票的規模,可以分為「全國性選舉」與「地方性選舉」。例如馬拉威開放非公民在全國性選舉中投票,後者如委內瑞拉開放非公民在地方性選舉中投票。在歐盟,則採用「歐盟公民」身分作為非公民投票的資格,規範歐盟會員國開放所有歐盟公民參與地方性選舉。
3.賦予非公民投票權的政府單位(the authority that enfranchises noncitizens):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?不同政體會影響該國開放非公民投票權的政府單位--由中央政府開放,或是地方政府自行開放。在聯邦國家中,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權,地方可決定選民的資格,例如在加拿大、瑞士的地方政府開放非公民參與地方性投票,但中央政府並沒有開放。又如,美國各州可以決定參與聯邦選舉的投票資格,所以美國有悠久的非公民投票歷史;在1925年以前,一些州的非公民可以參與總統選舉的投票,而目前則有如馬里蘭州、華盛頓等地的部分地區開放地方性選舉的權利給非公民。
【53國的資料來源是什麼?】
我們依照Earnest提出的分類,將53國開放非公民投票權的內容進行分類。各國的資料主要來自歐盟民主觀察站(European Union Observatory on Democracy, EUDO)2015年調查各國開放選舉權的條件,其中包括二十八個歐洲國家、二十個美州國家、澳洲和紐西蘭,其調查包含十三種類型的選舉*。另外,根據維基百科,我們將十二個國家(瑞士、加拿大、中國(香港)、以色列、聖文森及格瑞那丁、聖露西亞、維德角、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、挪威、冰島、南韓、馬拉威)也一併整理進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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